《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guī)范》GB50174-93[3]
第六章 電氣技術
第一節(jié) 供配電
第6.1.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慶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6.1.2條電子計算機供電電源質量根據(jù)電子計算機的性能、用途和運行方式(是否聯(lián)網(wǎng))等情況,可劃分為A、B、C三級(見表6.1.2)。
表6.1.2 供電電源質量分級
項目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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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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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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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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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wěn)態(tài)電壓偏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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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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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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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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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wěn)態(tài)頻率偏移范圍(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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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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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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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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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壓波形畸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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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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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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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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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斷電持續(xù)時間(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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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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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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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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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條電子計算機機房供配電系統(tǒng)應考慮計算機系統(tǒng)有擴散、升級等可能性,并應預留備用容量。
第6.1.4條電子計算機機房宜由專用電力變壓器供電。
第6.1.5條機房內其它電力負荷不得由計算機主機電源和不間斷電源系統(tǒng)供電。主機房內宜設置專用動力配電箱。
第6.1.6條當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tǒng)供電。
一、對供電可靠性要求較高,采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方式或柴油發(fā)電機組應急自啟動方式等仍不能滿足要求時:
二、一般穩(wěn)壓穩(wěn)頻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時;
三、需要保證順序斷電安全停機時;
四、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實時控制時;
五、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聯(lián)網(wǎng)運行時。
第6.1.7條當采用表態(tài)交流不間斷電源設備時,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和現(xiàn)行有關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諧波分量措施。
第6.1.8條當城市電網(wǎng)電源質量不能滿足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時,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采用相應的電源質量改善措施和隔離防護措施。
第6.1.9條電子計算機機房低壓配電系統(tǒng)應采用頻率50Hz、電壓220/380VTN-S或TN-C-S系統(tǒng)。
電子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tǒng)應按設備的要求確定。
第6.1.10條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并應使三相負荷不平衡度小于20%。
第6.1.11條電子計算機電源設備應靠近主機房設備。
第6.1.1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進線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guī)范》采取防雷措施。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應采用地下電纜進線。當不得不采用架空進線時,在低壓架空電源進線處或專用電力變壓器低壓配電母線處,應裝設低壓避雷器。
第6.1.13條主機房內應分別設置維修和測試用電源插座,兩者應有明顯區(qū)別標志。測試用電源插座應由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tǒng)供電。其它房間內應適當設置維修用電源插座。
第6.1.14條主機房內活動地板下部的低壓配電線路宜采用銅芯屏蔽導線或銅芯屏蔽電纜。
第6.1.15條活動地板下部的電源線應盡可能遠離計算機信號線,并避免并排敷設.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相應的屏蔽措施。
第二節(jié) 照明
第6.2.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主機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類輔助房間應按現(xiàn)行照明設計標準的規(guī)定取值。
第6.2.2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照度標準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間歇運行的機房取低值;
二、持續(xù)運行的機房取中值;
三、連續(xù)運行的機房取高值;
四、無窗建筑的機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眩光限制標準可按表6.2.3分為三級。
表6.2.3 眩光限制等級
眩光限制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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眩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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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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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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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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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房、基本工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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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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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輕微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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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輔助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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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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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眩光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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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類輔助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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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條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表6.2.4的規(guī)定。
表6.2.4 直接型燈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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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平均亮度
ι(x103cd/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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眩光限制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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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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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狀熒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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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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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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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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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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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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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玻璃白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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ι>500
|
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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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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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條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業(yè)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視覺作業(yè)不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發(fā)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三、視覺作業(yè)處家具和工作房間內應采用無光澤表面。
第6.2.6條工作區(qū)內一般照明的均勻度(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區(qū)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區(qū)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條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的1/10。備用照明宜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標志燈,其照度不應低于0.51X。
第6.2.9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第6.2.10條大面積照明場所的燈具宜分區(qū)、分段設置開關。
第6.2.11條技術夾層內應設照明,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盤)供電。
第三節(jié) 靜電防護
第6.3.1條基本工作間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采用導電膠與建筑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的體積電阻率均應為1.0×107 ~1.0×1010Ω·cm,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wěn)定,且不易發(fā)塵。
第6.3.2條主機房內采用的活動地板可由鋼、鋁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動地板表面應是導靜電的,嚴禁暴露金屬部分。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tǒng)電阻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第6.3.3條主機房內的工作臺面及坐椅墊套材料應是導靜電的,其體積電阻率應為1.0×107 ~1.0×1010Ω·cm。
第6.3.4條主機房內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聯(lián)接,不得有對地絕緣的孤立導體。
第6.3.5條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臺面和坐椅墊套必須進行靜電接地。
第6.3.6條靜電接地的連接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wěn)定性.導靜電地面和臺面采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于10cm2。
第6.3.7條靜電接地可以經(jīng)限流電阻及自己的連接線與接地裝置相連,限流電阻的阻值宜為1MΩ。
第四節(jié) 接地
第6.4.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接地裝置的設置應滿足人身的安全及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行和系統(tǒng)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6.4.2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采用下列四種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tǒng)具體要求確定;
四、防雷接地,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guī)范》執(zhí)行。
第6.4.3條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若防雷接地單獨設置接地裝置時,其余三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其中最小值,并應按現(xiàn)行國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guī)范》要求采取防止反擊措施。
第6.4.4條對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置接地裝置的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其接地電阻值及與其它接地裝置的接地體之間的距離,應按計算機系統(tǒng)及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確定。
第6.4.5條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的接地應采取單點接地并宜采取等電位措施。
第6.4.6條當多個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宜將各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分別采用接地線與接地體連接。
第七章 給水排水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7.1.1條與主機房無關的給排水管道不得穿過主機房。
第7.1.2條主機房內的設備需要用水時,其給排水干管應暗敷,引入支管宜暗裝。管道穿過主機房墻壁和樓板處,應設置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7.1.3條主機房內如設有地漏,地漏下應加設水封裝置,并有防止水封破壞的措施。
第7.1.4條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應采用難燃燒材料保溫。
第二節(jié) 系統(tǒng)和管材
第7.2.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根據(jù)設備、空調、生活、消防等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別設置循環(huán)和直流給水系統(tǒng)。
第7.2.2條循環(huán)冷卻水系統(tǒng)應按有關規(guī)范進行水質穩(wěn)定計算,并采取有效的防蝕、防腐、防垢及殺菌措施。
第7.2.3條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必須有可靠的防滲漏措施,暗敷的給水管道宜用無縫鋼管,管道連接宜用焊接。
第7.2.4條循環(huán)冷卻水管可采用工程塑料管或鍍鋅鋼管。
第八章 消防與安全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8.1.1條電子計算機主機房、基本工作間應設二氧化碳或鹵代烷滅火系統(tǒng),并應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執(zhí)行。
第8.1.2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8.1.3條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滅火系統(tǒng)應與空調、通風系統(tǒng)聯(lián)鎖??照{系統(tǒng)所采用的電加熱器,應設置無風斷電保護。
第8.1.4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設計,除執(zhí)行本章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guī)定。
第8.1.5條電子計算機用于非常重要的場所或發(fā)生災害后造成非常嚴重損失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工程設計中必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節(jié) 消防設施
第8.2.1條凡設置二氧化碳或鹵代烷固定滅火系統(tǒng)及火災探測器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其吊頂?shù)纳?、下及活動地板下,均應設置探測器和噴嘴。
第8.2.2條主機房宜采用感煙探測器。當設有固定滅火系統(tǒng)時,應采用感煙、感溫兩種探測器的組合。
第8.2.3條當主機房內設置空調設備時,應受主機房內電源切斷開關的控制。機房內的電源切斷開關應靠近工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節(jié) 安全措施
第8.3.1條主機房出口應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的門。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打開。
第8.3.2條凡設有鹵代烷滅火裝置的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配置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第8.3.3條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廢棄物應采用有防火蓋的金屬容器。
第8.3.4條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記錄介質應采用金屬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條根據(jù)主機房的重要性,可設警衛(wèi)室或保安設施。
第8.3.6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有防鼠、防蟲措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電子計算機機房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一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及第三類輔助房間的總稱
主機房
計算機主機、操作控制臺和主要外部設備(磁盤機、磁帶機、軟盤輸入機、激光打印機、寬行打印機、繪圖機、通信控制器、監(jiān)視器等)的安裝場地
基本工作間
用于完成信息處理過程和必要的技術作業(yè)的處所。其中包括:終端室、數(shù)據(jù)錄入室、通信機室、已記錄磁介質庫、已記錄紙介質庫等
第一類輔助房間
直接為計算機硬件維修、軟件研究服務的處所。其中包括:硬件維修室、軟件分析修改室、儀器儀表室、備件庫、隨機資料室、未記錄磁介質庫、示記錄紙介質庫、硬件人員辦公室、軟件人員辦公室、上機準備室和外來用戶工作室等
第二類輔助房間
為保證電子計算機機房達到各項工藝環(huán)境要求所必需的各公用專業(yè)技術用房。其中包括:變壓器室、高低壓配電室、不間斷電源室、蓄電池室、發(fā)電機室、空調器室、滅火器材室和安全保衛(wèi)控制室等
第三類輔助房間
用于生活、衛(wèi)生等目的的輔助部分。包括:更衣室、休息室、緩沖間和盥洗室等。
表態(tài)條件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調系統(tǒng)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已安裝,室內沒有生產(chǎn)人員的情況
計算機系統(tǒng)停機條件下
主機房內空調系統(tǒng)和不間斷供電電源系統(tǒng)均在正常運行,而計算機系統(tǒng)不工作的狀態(tài)
附錄二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guī)定”或“應按……要求(或規(guī)定)執(zhí)行”。